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进行了科学论证,加强了调水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优先保障被调水区及其下游地区的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协调被调水区和被调水区对水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饮用水源的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饮用水源地名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饮用水源的摄入量,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备用饮用水源建设,并监控饮用水源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应当按照饮用水源安全保障领域的管理需求,影响水质控制面积、节水生态建设,加强景观的整体保护,森林,湖泊和草,提高水土保持能力,保证稳定的水质标准。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定期调查和评价地下水资源的状态,监测地下水数量、水位和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安全。